工商局说对方拒绝调解 商家拒绝调解工商没办法了吗知乎( 二 )


3、原告认为我局未对其予以奖励,于法无据 。《南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宁政规字(2012)8号)第七条列举了举报奖励范围,原告举报的产品包装上的“极品”字样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但并不在第七条列举的举报奖励范围内 。另外,该奖励办法的立法原意是违法行为应当涉及到了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显然该违法广告并未对食品的质量安全造成实质影响 。同时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而本案恰恰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
4、本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工商机关应当在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即应当在2014年3月中旬终结调解,对于不作为案件,应当从履行期限届满时计算起诉期限,也就是说原告至迟应在2014年6月前提起行政诉讼 。而原告实际起诉是在2015年4月14日,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 。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本院认为,第一,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系本案的适格被告 。第二,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的申诉,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修正)》(2014年3月15日废止)(以下简称《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4年月3月15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消费者投诉办法》)的规定 。《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消费者申诉的案件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一)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第二十九条:经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无法执行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诉仲裁或者提出诉讼 。《消费者投诉办法》相关条款亦规定,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本案原告耿张购买一盒标注有“极品”字样的红富士苹果,与经营者苏果德安花园店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本案被告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申诉举报 。被告在对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虽将处罚文书送达原告,但没有针对原告提出的退赔要求,调解诉求,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将被申诉方经营者是否同意调解、退赔以及调解处理情况及时告知原告 。违反了上述规定,被告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的辩解意见,因无证据证明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第三,原告耿张认为被告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未对其予以奖励 。根据《南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宁政规字(2012)8号)第七条列举了举报奖励范围,原告举报的产品包装上的“极品”字样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但并不在第七条列举的举报奖励范围内 。另外,该奖励办法的立法原意是违法行为应当涉及到了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该违法广告并未对食品的质量安全造成实质影响 。故其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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