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陈曦解释 , 移动应用程序的普及和发展使得人们获得极大便利 , 足不出户便可轻松享受掌上购物等掌上服务 。 但是移动应用程序对于肖像权、隐私权保护的短板也逐渐获得越来越多重视 。 部分移动应用程序通过“不点击同意就拒绝提供服务”、与其他授权捆绑等一揽子授权方式索取人脸信息、指纹信息等非必要个人信息 。
个人信息的频繁采集和不当使用增加了信息泄露风险 , 对此 , 《规定》对应用程序运行者获取处理人脸信息的权限采取从严把控的规则 。 《规定》第4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 , 信息处理者以已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为由抗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信息处理者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才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 , 但是处理人脸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二)信息处理者以与其他授权捆绑等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 ”由于人脸信息属于比较敏感和重要的个人信息 , 对个人利益影响极大 , 因此 , 应确保人脸信息被处理者在清楚知晓、充分考虑的前提下做出同意表示 , 不带有任何强迫因素 , 才能允许信息处理者采集和处理其人脸信息 。 对于信息处理者采取不当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 , 应予禁止 。
遇到特殊人员排查
普通人可拒绝
人脸识别吗?
【案例】
王某是一起抢劫杀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 有可靠信息来源称其正在某火车站等候乘坐列车潜逃 , 火车站要求旅客过闸机时进行人脸识别以排查该犯罪嫌疑人 。 王某过闸机时无权拒绝进行人脸识别 , 也无权在其被抓获后起诉火车站承担侵权责任 , 因为对王某的人脸信息进行采集及识别是基于打击犯罪的公共利益需要 。 当然 , 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广泛应用 , 处理人脸信息的合法范围可能还会进一步延伸 , 因此 , 《规定》载明了兜底条款 , 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纳入免责处理人脸信息的范围之中 。
【解读】
陈曦解释 , 人脸信息的重要性决定了对其处理应当采用极为严格的规制 。 但应注意的是 , 保护人脸信息这种私人权益仍然需要考虑两个因素:第一是不能与保护公共利益相违背;第二是防止对信息处理者课以过重责任 , 促进数字经济合理应用和健康发展 。 因此 , 《规定》第5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 , 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 ,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二)为维护公共安全 ,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陈曦表示 , 总的来说 , 合理使用人脸信息的基础一般来源于两方面:第一方面是基于公益 , 具体包括公共卫生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 在公共场所为维护公共安全处理人脸信息 ,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第二方面是基于授权 , 即基于人脸信息被处理者或其监护人的同意 。
被非法使用人脸信息
可以主张哪些
财产损失?
【案例】
某购物应用软件在未经老赵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其人脸信息 , 并通过分析其性别、年龄、心情等采取不同营销策略 。 老赵发现后要求该应用软件删除其人脸信息被拒绝 , 老赵聘请律师调查取证花费1万元 。 老赵起诉要求该应用软件运营者删除人脸信息并支付律师费 , 则法院应在合理支出范围内予以支持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