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人脸识别逐渐无感化 该如何保护“我的脸”( 三 )


【解读】
陈曦解释 , 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般规定 ,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 , 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 , 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 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 然而 , 有时信息处理者进行人脸识别是为了分析消费者偏好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 , 实际上可能并未造成可以衡量的具体财产损失 , 但受害人聘请律师、调查取证的维权费用可能较大 , 如不对此进行妥善处理和平衡 , 可能会造成受害人维权成本显著过高、而侵权人违法成本显著过低的显失公平局面 。
对此 , 《规定》第8条第2款明确 , “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 。 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 , 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用可作为财产损失请求赔偿 。 ”
因此 , 受害人可主张的财产损失除了实际损失、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之外 , 还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用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