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文学作品时,剧情和人物哪个更重要( 二 )


所以,只要你构思了一个好玩的人,围绕这个家伙身边的故事会越来越多,越来越有趣 。你会被这个人物带着走,你会跟他一起流泪,一起开心,首先感动你自己,才会感动读者 。
在对《西游记》行动元模式进行分析时,我们有必要对“行动元”进行一个界定 。这个概念由结构主义者提出,标明了人物之间、人物与客体之间的行动关系 。“行动元”一词最初来源于格雷马斯的《结构语义学》,它指的是文学作品中的主要行动因素,可以是某个人物,也可指一些人物或某种抽象的力量和关系,在文本中的最大意义在于推动情节发展,它与“人物”和“角色”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组概念 。
西方叙事学者查特曼、福斯特、尤恩、格雷马斯、巴尔特等人都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过自己的人物理论,实际上关于叙事文本中到底什么是diyi要素,是“人物”还是“情节”?的争论由来已久,这种争论实际体现了不同叙事学者不同的叙事理论主张,有的学者认为,在文本中角色是diyi要素,故事文本的最终目的是给读者以鲜明的形象性和独立的审美价值体会,侧重这种理论的人坚持认为人物往往处于主导地位,行动只是人物个性的表现;而坚持情节是diyi要素的人认为,叙事作品中人物作为一个发出动作的主体,它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只是起着推动或抑制情节发展的作用,行动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它制约着人物,读者更应关注其情节的发展、人物的活动 。
撇开谁为diyi要素不论,其中我们就可以看出叙事文本中人物的作用其实是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角色”、另一种是“行动元”,其实就是强调接受者究竟应将文本看成“是什么”、还是“做什么”的问题,正如格雷马斯所言:行动元属于叙述语法,而角色只能在各个具体话语表现出来时才能辨认 。
作为行动元概念的提出者,格雷马斯摈弃了普罗普对童话七种“行动范围”的划分和苏瑞奥对戏剧角色“六种功能”的划分,他运用结构主义二元对立的原则对行动主体进行了简化、归类和重组,进而设计出三对互相对立的“行动元范畴”:主体与客体、发送者与接受者、辅助者与反对者 。对于这种“行动元范畴”的划分,张开焱先生曾在他的《神话叙事学》一书中提出了异议,他认为“这三组概念确实更简明概括和有规律性一些,但它并非一劳永逸,无懈可击”,“他太相信结构主义那一套,既不能历时地揭示行动者范畴丰富发展的过程,又不能共时地涵盖行动者全部范畴及其真实存在的状态” 。
他认为行动元可以分为两大类:原生性行动元和次生性行动元 。原生性行动元指的是最基本的行动主体,它是以儿——父——母关系为原型的三元三维模式为基础的,包括客体、主体和敌手三元 。客体是被主体追求的目标,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还可以是某种状态,他是最想得到的对象;主体是客体的追求者、拥有者或保护者,在道德上总是占据优势地位;敌手是与主体相对立的一组概念,总是试图从主体手上掠夺和非法占有客体,或者阻碍主体获得客体 。
次生性行动元包括辅助系统、信传系统和调解仲裁系统 。辅助系统也是由三个行动者范畴构成:包括由客体衍生出的所有者;由主体衍生出的助手一;由客体衍生出的助手二 。助手一和助手二的概念都比较好理解,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所有者指的是在寻找和实现客体时起着颁布命令、挑选主体和助手一、找到或实现客体后奖惩褒贬主体和敌手作用的人 。信传系统是从原生性行动者和次生性辅助系统的各行动者的相互关系间衍生出的两个辅助系统 。分别包括发信者—传信者—收信者以及委托者—仲裁调解者—被仲裁和调节者三个行动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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