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 合同存在一些矛盾之处 。 首先 , 甲方(临沂X森建陶厂)在合同第一条强调了产品是优等中板 , 但第七条又阐明为特价品 , 合同前后条款有矛盾之处 。 另外 , 乙方(夏先生)如确实以低于市场价情况下购进该批次产品 , 并明确产品为特价品 , 那么申诉理由并不充足 。
截至记者发稿前 , 事情还没有实质性进展 。 夏先生表示 , 走法律程序的话 , 成本高、代价大 , 希望同行们能引以为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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