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帮我看一下,就这4个苹果能称出来有3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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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帮我看一下 , 就这4个苹果能称出来有3斤?”湖南 , 长沙 。 王女士拎了一袋苹果气呼呼地来到市监局投诉 。
原来 , 就在前一天晚上 , 王女士的孙子要吃水果 , 她就去最好的一家水果店买水果 。 这家水果店开了有一年多 , 店里的水果新鲜 , 而且比其他水果店都要便宜 , 因此生意非常火爆 , 王女士也是这家店的老顾客 。
看到王女士进来 , 店员就向她介绍新进的一批苹果 。 看到这批苹果确实挺新鲜 , 而且孙子也嚷着要吃 , 虽然价格不菲 , 但王女士还是买了4个准备给孙子尝个鲜 。 挑了几个之后 , 营业员随手拿去称了 。 “刚好3斤 , 5元一斤 , 总共15元 。 ”王女士爽快地付了钱 。 回到家后 , 王女士的老伴就觉得不对劲 , 这4个苹果又不大 , 怎么会有3斤重呢?于是他们到隔壁一家店称了下 , 结果是2.4斤 。 王女士拎着苹果到水果店要求重新称 , 可是水果店的店员把苹果放到电子秤上一称 , 上面跳出的数字依然显示3斤的数量 。 这下子王女士明白了 , 原来水果店在电子秤上做了手脚 , 用这种方式来忽悠顾客 。
【“你们帮我看一下,就这4个苹果能称出来有3斤?”】为了防止更多人上当 , 王女士向市监局投诉 , 市监局了解情况:把水果店的老板王先生找来 , 王先生并不承认自己在电子秤上做了手脚 , 说那台电子秤是新买的 , 没用几天 , 自己也没去核准这个计量是否有误差 。 市监局的人一边耐心劝导 , 一边又拿出了刚去店里拍到的电子秤照片 , 照片显示电子秤上面的锈迹清晰可见 , 根本不像是刚买的 。 看到铁证如山 , 王先生承认了是自己赚钱心急 , 一方面利用低价来吸引顾客 , 另一方面又在电子秤上做了手脚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 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承担民事责任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 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 ,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 ,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欺诈行为的处罚有以下规定: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 为五百元 。
水果缺斤少两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 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所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 为五百元 。 最后 , 市监局对王先生的这一欺诈行为作出严厉的批评 , 并讲解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知识 。 王先生也承认了自己错误 , 并表示再也不会做出这种欺骗消费者的事了 , 当即退给王女士15元的水果费用 , 并赔偿给王女士500元 。 在买水果等称重物品时 , 应仔细留意称重过程 , 买完水果后 , 要及时向店家要收据、小票等 , 并可到附近的公平秤复称 , 若发现存在缺斤短两的情况 , 可以向市监局或消协进行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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