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在法律规定上的一些其他情况: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也就是说,如果入职所在的岗位中最低一档的工资如果是每月5000元,那么,试用期的月工资不得低于4000元,更不能低于工作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如果觉得公司不满意,可以提前三天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想干了)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三天后,就可以拍拍屁股走人 。(尽管这么做似乎有点不仁义,但合法 。)不过,对应的是,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特别注意: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必提前三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对比:在2018年12月修订的《劳动法》中,对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做出了新的诠释: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也就是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拥有一样的权利,不必再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
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第七十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 。也就是说,如果只是在公司兼职,或者不用像正式员工一样按点上下班在公司打零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不得约定试用期 。
第四,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如果按照劳动合同法应该约定二个月试用期,但用人单位却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要把第三个月本来应该转正的工资如数补发给劳动者 。
第五,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如果试用期到期,用人单位说要延长试用期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见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其实,试用期就是一个双方了解的过程,合则继续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合则好合好散 。现在,用人单位在考察劳动者,比如能力、品行、工作态度、价值观等,而劳动者也在考察用人单位,尤其是用人单位的工作氛围、诚信度、老板和管理者的为人、工作的适合性等 。我们公司的员工在试用期拿的工资就是转正后的工资,在这里为公司点个赞 。
不是有些公司,应该是很多公司的试用期基本上都是三个月,当然还有比较多一些的就是一个月和六个月,但是三个月试用期在市场中最为常见 。看了前面的很多回答,从劳动法的角度分析的很全面了,在这里我想除去劳动法的规定,以及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风险而设置的使用期限,我个人觉得三个月的试用期,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是合理的 。另外,你确定劳动法对于试用期的条款你都懂吗?1从劳动者的角度看,去一家公司上班,如果小公司还好,如果是大公司的话,从入职体检到熟悉企业文化,再到分派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熟悉具体的工作,这一时间的话一个月显然有些短了,而六个月又好像长了点,所以三个月的设置相对比较合理 。2而从用人单位一方来看的话,在人力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能够招聘到合适的人当然是理想状态,但是如果招聘到的人并不是很适合的人,而一开始就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话,以后就面临很尴尬的境地,用吧没法用,不用吧也只能将就用,这其实是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对公司而言承担的管理成本也无形中被推高 。当然我也遇到过一些用人单位的试用期长达一年的,这类单位一般多见于央企的校园招聘或者领导干部的提拔使用,应该是处于能上能下的较为谨慎保守的考虑吧 。以上就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更多职场精彩话题点击关注职场问答达人九品职麻官,大家一起来聊聊职场上班那些事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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