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担保交易什么意思 支付宝担保交易是什么( 五 )


异议再另行起诉购买方解决 。
三、交易价金托管支付模式的理论辨析——担保属性认定
审理者认为,交易价金托管支付并非独立的法律关系,其依附于互联网交易关系,为基础交易关系提供担保,具有附随性,不能剥离基础交易关系单独看待和处理 。
(1)交易价金托管支付模式的担保属性分析
首先,从目的角度,交易价金托管支付模式符合担保保障债权实现的特点 。《担保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体现出设置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实现 。交易价金托管支付模式的存在意义正是增强债权实现的保障,增加交易对方对提供担保方履行债务的信任度,否则购买者完全可以直接将价金支付给交易对方,无需委托平台进行价金保管 。
其次,从行为模式角度,交易价金托管支付模式符合担保让渡控制权的特点 。从担保行为的行为模式来看,不论是担保法规定的典型担保如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各类非典型担保如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等,均具有将自身对物、债或其他权利的部分控制力(该控制力可能是抵押中的处分权、质押中的使用权、定金中金钱的所有权)转移到交易对方处,以使对方获得优势进而增加对自己的信任,促进交易达成的共性 。价金托管支付模式中购买者将支付至确认收货阶段金钱的控制权出让给平台,符合控制权让渡的模式 。
(二)交易价金托管支付模式的担保类型辨析
担保分为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 。按照学理观点,非典型担保可以划分为有物的担保内容的非典型担保、无物的担保内容的合同型非典型担保和混合型非典型担保 。有物的担保内容的非典型担保如按揭、所有权保留、进口押汇、金钱质押和不动产收益权质押 。无物的担保内容的合同型非典型担保如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收费权担保 。混合型非典型担保如债权质、融资担保[5] 。审理者通过与上述担保方式的比较,认为交易价金托管支付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的担保,应当属于有物的担保内容的非典型担保,这点与定金、保证金、订金、押金的构成模式类似,性质上应当属于信托的所有权让与 。理论上对于以不特定的金钱移交给债权人作为债权担保,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得到的赞成居多[6] 。但同时,交易价金托管支付是一种与当前已明确的担保方式不同的非典型担保 。
1.与定金、保证金、押金、订金的区别 。担保法规定了定金作为典型担保方式,明确规定了定金的法律要件构成,如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定金需要书面约定,定金罚则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表述了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名称,但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 。交易价金托管支付模式与定金及其他各类非典型金钱担保最大的区别在于交付对象不同,定金、保证金、押金、订金一般交付给交易对方,交易价金托管支付的交付对象非交易对方,而是第三方平台 。
2.与保证金质押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了保证金质押,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保证金质押与交易价金托管支付最明显的差异在于交易价金托管支付的金钱不具有特定性,不能满足金钱质押的属性要求 。购买者将价金支付至平台,是将作为种类物的金钱移交平台作为债权担保,因为金钱的不特定性,在未通过封金、特户方式特定化时,不构成金钱质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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