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殡葬费、抚恤金该由谁付?

  职工非因工死亡 , 殡葬费、抚恤金该由谁付?

  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 ,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非因工死亡后 , 殡葬费、抚恤金到底该由企业还是当地社保中心支付?近日 ,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的一份行政判决书给出了答复 。

  老家在河南商丘的褚某于2016年3月10日与北京市丰台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大红门环卫所(以下简称“大红门环卫所”)建立劳动关系 , 合同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 。 不幸的是 , 褚某于2017年12月8日因病死亡 。 褚某工作期间 , 大红门环卫所为其缴纳了社保 。

  褚某去世后 , 其家属要求大红门环卫所支付殡葬费、抚恤金等费用遭到拒绝 , 2018年1月 , 褚某的女儿向北京市丰台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 要求大红门环卫所支付褚某家属殡葬费5000元、一次性抚恤金1.4万余元 , 支付褚某之母李某直系亲属救济费1.2万元 。 同年7月 , 丰台区仲裁委作出裁决 , 要求大红门环卫所支付褚某家属殡葬费5000元、支付李某直系亲属救济费1.2万元 。

  大红门环卫所不服仲裁裁决 , 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起诉讼 。

  据《工人日报》采访人员了解 , 2009年 , 北京市财政局、原人事局、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 , “我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 , 不分级别 , 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按规定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

  不过 , 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友告诉采访人员 , 根据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 , 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2018年10月 ,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理认为 , 大红门环卫所为褚某缴纳了社保 , 因此 , 褚某遗属的丧葬补助金应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 同样 , 该法所规定的抚恤金已经覆盖了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功能 , 故《社会保险法》实施后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 , 其遗属可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申请领取抚恤金 。 因此 , 在大红门环卫所已经为褚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下 , 褚某家属等关于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请求 , 不属于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

  褚某家属认为 ,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 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 于是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 今年4月 ,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 维持原判 。

  此后 , 褚某家属要求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丰台社保中心”)履行殡葬费以及抚恤金的行政给付义务 。

  2019年4月 , 丰台社保中心出具书面答复称 , 目前北京市殡葬补助金的支付按照《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 “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的丧葬补助费 , 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 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按规定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 ”对于《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 丰台社保中心表示 , 目前尚未接到相关执行细则和操作流程 , 因此无法支付 。

  无奈之下 , 褚某家属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要求丰台社保中心依法履行给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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