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团伙非法拆卸废电池损害环境 治理成本需2000万( 十 )
2018年6月9日 , 清江浦区检察院发布该案民事公益诉讼公告 , 公告期满后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自愿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检察机关作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 , 审查认定陈华等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生态环境这一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 仍然积极为之 , 主观上有侵害生态环境的故意 , 客观上造成了生态环境的重大损害 , 且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属于团伙型的共同侵权行为 , 依法应当连带承担恢复原状、消除危险、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费用以及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民事法律责任 。
9月7日 ,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在对14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主从犯 , 是否有自首、立功 , 有无犯罪前科等不同情况 , 建议法院对犯罪嫌疑人陈华、张海等人分别判处七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 同时 ,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犯罪嫌疑人及时处置被污染场地内遗留的危险废物 , 消除危险;及时修复被污染场地的土壤等生态环境 , 恢复原状;赔偿其污染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包括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和事务性费用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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