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三 )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
第二十七条 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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