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四 )


第三十条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较长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 。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
第三十三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
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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