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强拆你房子, 强拆你家院子, 你该怎么办?( 七 )
然而笔者认为 , 针对具有“行政性”“合同性”双重属性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 不应对被征收人一方设定过重的注意义务:一方面 , 在行政行为中 , 行政机关通常处于强势一方 。 虽然行政协议形式上是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 , 但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由于对社会资源控制能力的差异 , 产生了实质上的不平等 。 这种不平等将会由于对行政相对人设定与平等民事主体间订立的合同相同的注意义务而加剧 。 另一方面 ,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 , 理应对行政相对人就有关条款的准确含义及后果进行释明 。 体现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中 , 则是应对行政相对人尽到说明、提醒的义务 , 而这既是行政机关提升行政能力与水平的有效手段 , 也是依法行政的必经之路 。 不难理解 , 既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处于强势地位的销售方与保险公司设定了说明、提醒的义务 , 那么作为更需要谨慎对待的征收行为 , 征收方则更应有此作为义务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