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公房,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

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公房,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


"multi_version":false

通常我国法律认为 , 房屋属于谁的财产 , 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 , 房子就是谁的 。 夫妻共同房产 , 首先房产证要有你们两个的名字 ,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房产 , 一般都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 , 即使没有写一方的名字 , 也不影响房产的共有性的 。 那么 , 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公房 , 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

网友咨询:如何分割婚姻期间购买的公房?

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高艳律师解答:

婚姻期间购买的公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分割时可以由双方协商分割 , 协商不成的 , 由法院进行判决 。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 离婚时 ,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 , 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售后公房是指房屋由单位作为福利分房分配给职工居住 , 根据房改政策把原来的使用权变为产权的房屋 。 其与一般商品房一样 , 都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 。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 ,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 , 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 , 该房屋为共同所有 。 但是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以共同财产出资 , 将原有的公房使用权转为产权后 , 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 , 一概不考虑原来一方承租时的使用价值 , 也有失公允 。 因此实践中 , 多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情况一 ,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 , 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 , 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 , 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 , 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 , 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 , 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 。

情况二 ,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 , 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 , 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 , 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 , 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 , 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 , 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

情况三 , 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 , 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 , 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 , 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 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

高艳律师解析:

关于夫妻协议离婚的:

协议离婚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应当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八和九条的规定 , 不应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 ,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 , 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 这些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诉讼离婚而言 , 司法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规定 “出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情况的 , 诉讼时效为两年” 。 但如果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 , 就不应当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定 , 而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的第八条和九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 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和“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 , 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 ,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即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 。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理论上并不复杂 , 其关键还是在于对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的认定 。 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特殊情况有约定的 , 若夫妻间有关于财产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的 , 则应依照协议分割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