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名义买房,所有权归谁所有?
----借用他人名义买房 , 所有权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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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和李洪山是大学时的同学 , 刘涛的家庭条件非常好 , 家里就早早以他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 。 毕业后 , 刘涛和李洪山留在同一个城市工作 , 两人的关系从同学变成了无话不说的好朋友 。
刘涛工作的公司离他的现住房比较远 , 每天上下班在路上会耗费很多时间 , 刘涛便想在离公司比较近的地方再购买一套小户型商品房 , 刘涛想自己贷款购买 , 不想花家里的钱 , 但因为这是他购买的二套房 , 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都比较高 , 为了减少购房成本 , 他就想借用好朋友兼同学李洪山的个人信息 , 以李洪山的名义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 房屋总价款为68万元 。 刘涛支付了首付款16万元 , 余款以李洪山的名义由刘涛每月缴纳按揭贷款 。
两年后 , 李洪山因为一些私事与刘涛发生矛盾 , 同时 , 李洪山的工作也非常不顺心 , 并被公司辞退 。 随后李洪山挂失了之前用来还贷款的存折 , 重新办理新的存折自己缴纳银行的按揭贷款 。 刘涛得知后 , 要求李洪山配合办理更换房屋所有权的相关手续 , 李洪山拒绝配合 。 经过多次交涉 , 刘涛无奈将李洪山告上法庭 。
本案中刘涛为了规避国家政策 , 借用李洪山的名义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房屋产权 , 购房款实际由刘涛支付 。 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要件 , 产权人为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的登记人 , 但在“借名买房”事情上 , 权属证书上登记人并不是实际购房人 , 而是所借用的第三人的名字 。
这就造成实际出资人名义上对房屋并不享有所有权 。 假如第三人不承认被“借名”的事实 , 实际出资人又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有委托“借名”的关系和出资行为 , 实际出资人有可能面临钱房两空的危险 。 《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 ,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 , 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第三十三条规定 ,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 , 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
在司法实践中 , 尽管房屋登记在被告的名下 , 但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 也会根据购买房屋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结合房款支付等综合分析确定房屋归属 。
为了防范风险 , 如果因某种原因一定要以他人名义买房 , 可以事先做好房屋归属的公证 , 还应当注意保留购房合同、购买协议、房款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 , 以便主张自己的权利 。 建议买房者最好不要借用他人名议购房 , 以免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 , 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九条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 , 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 , 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 ,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 ,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 , 异议登记失效 。 异议登记不当 , 造成权利人损害的 , 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
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 , 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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