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生前赠与房产继承人无权任意撤销

  □ 本报采访人员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顾建兵 陈程

  江苏省南通市的李老爹生前有三次婚姻 , 第一次婚姻生育了儿子李大山 , 第二次则与妻子共同抚养继子孙小松 , 第三次与陈阿婆结婚未生育子女 。 孙小松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 , 儿子孙西 , 女儿孙红 。 2007年 , 孙小松患病去世 。

  1998年 , 李老爹在和陈阿婆结婚前 , 单独申请建两层楼房一幢 。 2011年该房屋拆迁 , 李老爹和区住建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后 , 李老爹多次表示将该房屋赠与孙西 。 2017年5月 , 孙西代李老爹认购结算了南通某拆迁安置小区房屋一套 , 装修后居住至今 。 后因李老爹生病住院 , 一直未能与孙西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

  2018年3月 , 李老爹因病去世 。 李老爹的继承人就该拆迁安置小区房屋继承产生纠纷 , 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 后孙西将李大山、陈阿婆、孙红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 , 并提供了李老爹生前的一份录音 , 证明其生前已经将拆迁安置房赠与孙西 , 要求李大山履行李老爹生前和原告的赠与合同 , 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

  法庭上 , 陈阿婆表示该房屋系李老爹的婚前财产 , 自己无房产份额;孙红表示自愿放弃遗产继承 。 李大山则认为 , 李老爹赠与给孙西房屋的时候神志不清 , 该赠与合同无效;即使赠与合同有效 , 现在其作为继承人也主张撤销赠与 。

  崇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 从谈话录音内容来看 , 李老爹思路清晰 , 问答连贯 , 录音中李老爹明确表示案涉房屋是给孙西的 。 谈话录音与《结算单》《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 , 足以证明李老爹生前多次表示将拆迁安置房赠与孙西 。 依据法律有关规定 , 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赠与人本人 , 不包括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 。 因此 , 法院认定李大山作为李老爹的法定继承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 遂判决支持了原告孙西的诉讼请求 。 一审判决后 , 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 。 目前 , 该判决已生效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庭长严永宏庭后表示 ,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 撤销权为形成权 , 是行为人的单方意思表示 , 而一个人的意思表示具有专属性 , 除非根据法定或约定的授权 , 否则其他人不能代替他人进行意思表示 。 同时 , 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 , 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随着财产权利的变更而发生变化 。 换言之 ,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赠与人本人 , 不包括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 。 本案中 , 在李老爹生前没有撤销赠与合同意愿的前提下 , 李大山作为李老爹的法定继承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

  据此 , 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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