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言辞前后矛盾虚假陈述被罚款三千
□ 本报采访人员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雷晓霁 何双齐
近日 , 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 由于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多次向法庭作虚假陈述 , 并伪造变造证据 , 最终被判罚款 , 为不诚实守信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
5月28日 , 白某将姜某告上法庭 , 要求姜某偿还借款以及利息8万余元 。 法庭上 , 姜某表示之前已将债务全部还清 。 随后 , 白某出示了一张《借条》的复印件 , 称借条原件已丢失 , 但姜某对于借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
在第二次开庭之前 , 承办法官约原告白某进行了谈话 , 6月9日 , 白某称借据的原件在被告姜某处 。 6月15日第二次庭审中 , 白某又向法院提交一份部分损坏的借条 , 并表示第一次开庭时提交的证据是原件还是复印件他本人也不清楚 , 借据被撕的那部分是还款日期 , 律师说已经过了担保时间 , 所以他把这部分撕了 , 因为借据撕了一部分 , 所以就不敢向法庭出示 。 白某在庭审现场前后矛盾的言辞 , 给法院审理案件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
承办法官表示:“在5月28日第一次庭审时 , 白某拿出借据的复印件称原件已丢失 , 否认了事实的存在 。 在6月9日的谈话中白某说借据的原件在被告处 , 6月15日第二次开庭又出示一张还款日期被撕掉的借据 , 白某又承认了发生的事实 。 白某第一次庭审以及谈话中的陈述明显属于虚假陈述 , 并且白某将借据原件的还款日期部分撕毁已经属于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 , 因此 ,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必须对白某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 ”
最终 , 法院决定 , 原告白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 原告在两次开庭审理中对借据原件的陈述前后矛盾 , 存在虚假陈述以及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 。 依法对白某进行罚款3000元 。
目前 , 白某已经将该罚款缴纳 , 并且向法庭递交了悔过书 , 同时由于证据的不足 , 白某也申请了撤诉 。
法官庭后表示 , 在民事诉讼的庭审中 , 当事人虚假陈述、伪造变造证据 , 大多数是为了掩盖案件的真相 , 达到逃避法律责任或者谋取不当利益的目的 。 但是 , 案件事实的真相需依靠客观真实的证据来还原 , 法庭上的虚假陈述以及伪造的证据 , 终究是漏洞百出 , 甚至还要面临法院采取的司法制裁措施 。 所以 , 进入法庭的当事人 , 在诉讼中都要如实地陈述案件的事实经过 , 提交客观真实的证据 。 若在法庭上“扯谎” , 轻则训诫、罚款、写悔过书 , 重则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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