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度C告光明牛奶标注“85℃”侵权 法院:不侵权( 二 )
2016年5月 , 美食达人公司发现在另一原审被告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老西门店销售的、由光明公司生产的优倍系列鲜牛奶产品外包装上的显著位置 , 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85℃,光明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亦突出使用了85℃ 。
美食达人公司认为光明公司的使用方式 , 极易在相关消费者中造成混淆 , 遂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 , 请求判令光明公司和易买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光明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5.95万元 , 易买得公司赔偿其因制止侵权花费的合理开支69.20元 。
光明公司辩称 , 其在优倍系列鲜牛奶的生产加工中使用了巴氏杀菌技术 , 工艺参数为85℃、15秒 , 故在牛奶产品的包装盒上标注85℃是一种善意、合理的描述性使用 。 85℃仅是一个温度数值 , 是对文字原始含义的使用 , 描述的是商品加工工艺特点 , 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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