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劳动合同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员工签合同和不签合同的区别

员工签合同和不签合同的区别倒签合同和补签合同的区别,分别是:
1、律后果不同 。补签劳动合同,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如果倒签行为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补签劳动合同不应付双倍工资;而倒签劳动合同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用人单位为规避二倍工资的借口,“倒签劳动合同”应付二倍工资;
2、签订时间不同 。补签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而倒签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 , 将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时将签订日期写成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 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补签劳动合同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员工签合同和不签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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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的认定补签 劳动合同 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吗 补签劳动合同不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劳动合同与人事局无关,一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下面是劳动合同补签的法律规定 《劳动》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 ” 。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 定不与劳动者订立的,自应当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 劳动关系 ,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用工之日起一年 内没有 签订劳动合同 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工资 。补签劳动合同有关的法律规定会进行合理的处理,但是对于具体的问题解决,肯定会有着实际的利益收?。远杂诘比死此担?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的权益维护有着法律上的保障,这样对于自己的利益维护才有重要的作用,从而减少自己的利益损失 。
补签劳动合同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员工签合同和不签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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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可以补签吗可以 。
【补签劳动合同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员工签合同和不签合同的区别】1、补签劳动合同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就是合法有效的 。
2、公司与劳动者补签订劳动合同 , 合同应载明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开始 。
公司虽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补签的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开始,该行为应视为劳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同样适用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一种追认行为,可视为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已订立劳动合同 。且该追认行为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也同样受到劳动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
补签劳动合同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员工签合同和不签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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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合同的法律规定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倒签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一段时间后补签劳动合同的现象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倒签劳动合同后 , 不能再主张二倍工资 。理由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以上法律规定说明,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受法律的保护 。
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不具有强制性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以上条款都仅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而非必须支付二倍工资 。这是是一种引导性的、有条件义务性法律规范,而不是排他
性的、无条件义务性法律规范,可见,二倍工资的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协商解决 。
三、倒签劳动合同符合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过程,是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共识的过程,无论是从用工开始就订立的合同,还是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后补签的合同(即倒签合同) , 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
事实上,对于倒签合同,法律也并没有明文规定无效,只要双方协商一致 , 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由于倒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已经涵盖了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 , 劳动者在同意倒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不仅仅是补签一个劳动合同,而且也意味着要对是否放弃双倍工资请求权作出决定 。在补签劳动合同时,如果没有同时提出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即表明双方已就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劳动者原谅了用人单位的过错 , 已对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进行了追认,表明劳动者已放弃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权利 。劳动者的行为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
四、支付二倍工资请求权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 必须是用人单位主观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劳动者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必须是用人单位主观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即在劳动者提出二倍工资请求时 , 用人单位一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和行动,双方只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反之,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就不能再要求支付
二倍工资 。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将“二倍工资”与“补签合同”视作用人单位的并列责任 , 劳动者可以同时提出请求,但由于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涵盖了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即倒签合同),劳动者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予以了追认 , 并达成了一致的共识 , 这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任何一方对其中的条款进行变更或是撤销,都必须与对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就构成违约,违约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劳动者在已追认了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并与用人单位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条款之后,在没有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 , 又对该条款予以否认 , 必然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
五、正确理解二倍工资惩罚原则 , 有利于建立健全有序的劳动用工制度 。
制定二倍工资惩罚原则的本意是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惩罚不签订或不及时签订的行为 。最主要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建立健全有序的劳动用工制度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倒签劳动合同,实施相关合作,并未给劳动者的权益造成实质上的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了及时保护,既然用人单位已经用实际行动改正了自己的错误,就不应该对其以改正了的错误进行再次追究,否则就偏离了法治的方向,也是一种对健全有序的劳动用工制度的伤害 。
补签劳动合同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员工签合同和不签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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