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买房房产证写女方名 分手后男子要求分房( 三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根据查明的事实 , 购买涉案房屋时 , 原被告处于恋爱期间 , 二人共同生活共同居住 , 且房屋交付后二人共同居住使用直至感情破裂 。 虽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由吴女士一人签订 , 但二人在购房过程中存在共同支付首付、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行为 。 因此 , 房屋系二人共同购买 , 二人共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 ,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 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 比照上述规定 , 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是一般共有关系 。

  本案中 , 尽管刘先生与吴女士在恋爱同居期间共同购买涉案房屋 , 在分割共有物时 , 需考虑二人实际对共有物的出资和使用情况确定分割比例 。 关于双方出资比例的确定 , 综合举证情况 , 对首付、贷款、装修款进行综合认定 。 经核算 , 刘先生的出资比例为4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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