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的哥”滴滴揽活发生交通事故自担责( 二 )

  王某认为 , 李某系某出租车公司的正式员工 , 接单显示的出租车系该出租车公司管理的运营车辆 , 且在网约车平台上实名注册开展出租车运营业务 。 王某通过网约车平台预约出租车 , 李某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接单 , 王某出于对某出租车公司的信任 , 乘坐了李某驾驶的车辆 , 李某在从事运营活动过程中给王某造成的人身损害应由出租车公司承担 。 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9万余元 。

  司机辩称乘客自身有过错

  李某辩称王某预约的是出租车 , 但发现来的并不是正规出租车依然乘坐 , 其自身也存在过错 。 他称 , 其在被告出租车公司任临时替班司机且未签有劳动合同 , 事发时借用他人的车辆 。 离职后 , 其未在网约车平台手机应用中注销出租车的信息 , 如接到派单 , 会使用其他车辆接送客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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