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的哥”滴滴揽活发生交通事故自担责( 三 )

  被告出租车公司认为 , 事发时 , 李某已不是该公司员工 , 且事发车辆不是公司车辆 , 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 原告半夜上车时意识清醒 ,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能知道所上车辆不是正规车辆 , 且车牌号不是公司车牌 , 所以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

  法院认定出租公司无需担责

  经审核 , 法院确认王某因此次事故造成合理损失的具体数额共计72万余元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上述合理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 , 不足部分由李某和赵某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 其中酌定李某承担50%的责任 。 李某并非被告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司机、驾驶的车辆并非该公司所有 , 并非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本次事故 , 故出租车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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