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集体土地征收诉讼的大数据报告(38)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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