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过户怎么办理手续,农村宅基证补办流程

农村宅基证补办流程农村宅基地证过户流程如下:
1、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村委会受理后,向国土资源所提出申请;
3、国土资源所进行调查,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十五日 。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五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 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 不予批准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 , 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农村宅基地过户怎么办理手续,农村宅基证补办流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农村宅基地房屋转让过户怎么办理【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过户应该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到宅基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2、提交身份证明、申请书等材料;
3、受理申请后,审核材料;
4、审核通过后,完成过户登记 。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 , 故农民个人之间不能私下转让或过户 。
农村房屋过户手续办理流程农村房子过户流程如下:
1、买卖双方签好合同后需要带着身份证明、房权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到房管部门测绘公司申请测绘,出具新的测绘图;
2、到房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委托的评估公司申请评估,评估公司受理后按评估程序对所委托评估房屋出具评估报告 , 缴纳评估费;
3、到税务部门申请缴纳契税,税务部门受理后认真审核 , 出具契税单;
4、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管部门审批核准后 , 缴费取证 。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农村房屋过户需要哪些手续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如果是申请村民住房产权转移登记的 , 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

农村宅基地过户怎么办理手续,农村宅基证补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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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怎么过户给儿子农村宅基地证过户流程如下:
1、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村委会受理后,向国土资源所提出申请;
3、国土资源所进行调查,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十五日 。
办理程序如下:
1、准备好相关过户所需的申请材料;
2、原宅基地和现宅基地使用者共同向村民委员会申请;
3、村委会向国土资源所申请;
4、国土资源所地籍调查,或国土局地籍调查,公示十五日;
5、由所报国土资源局进行办理 。
办理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
2、村委会证明及村委对现土地使用者的资格审查意见;
3、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
4、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5、权属变更表;
6、地籍调查表 。
综上所述,基地登记根据不同的审批时间分类处理,不同的审批时间需要提供不同的登记材料 , 上述其他相关材料将根据宅基地使用权者当时审批的时间来确定,具体业务还需到北京国土分局(所)进行咨询、办理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 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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