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布共有产权住房细则 可“落户入学”( 二 )
购房人产权份额不低于50%
\n《办法》要求 , 购房人产权份额不低于50% , 具体按照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均价占销售前同地段、同类型新建商品住宅市场评估价的比例确定 , 同批次销售的同一项目的产权份额相同 , 其余产权份额为政府产权份额 。
\n此外 , 采用土地出让时“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销售时 , 如果限价与市场价基本接近(即限价超过了市场参考价的85%时) , 经批准可以转为商品住房按不超过限价优先面向申购人出售 , 但承购人购买后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
\n不过 , 如果申购人在申购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背承诺或未按规定时间腾退所承租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 即使取得住房也要退还 , 10年内禁止其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
\n共有产权住房“十二问”
\n1.市、区两级政府对共有产权住房工作是怎么分工的?
\n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制定 ,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属国有租赁公司(城投住房租赁公司、珠江住房租赁公司)会同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番禺区政府负责此六区的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工作 , 黄埔、花都、南沙、从化、增城区政府负责各自区内共有产权住房工作 。
\n2.共有产权住房的物业服务和车位、车库怎么管理?
\n共有产权住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 共有产权住房物业管理的表决权由承购人和代持机构按规定共同行使 。 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居住区车位(车库)原则上按不低于1:1配套建设 , 产权归政府所有 , 由代持管理机构代持产权并负责管理 , 租赁给小区住户使用 。
\n3.筹集建设共有产权住房有哪些支持政策?
\n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性住房 , 用地可以融资抵押 , 配套设施、车位、车库用地按划拨方式处理 , 享受贷款、税收优惠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等 。
\n4.转让共有产权住房后能再次申购吗?
\n通过正常转让产权份额方式退出共有产权住房后已满5年(即达到第十九条规定的5年内无不动产转移记录条件) , 可以享有一次再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机会 , 即再购仅限一次 。 发生违法、违规、违反共有约定或被司法拍卖等情况以非正常方式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 , 不接受再次申购 。
\n5.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期间能否申请换购?
\n承购人已经购买了共有产权住房 , 因家庭、工作、生活等原因可以享有一次申请转让现居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同时申购共有产权住房的机会 , 即换购仅限一次 。 发生违法、违规、违反共有约定或被司法查封等情况的 , 不接受换购申请 。
\n6.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可以贷款吗?
\n承购人可以按开发建设单位给出的付款方式和时间要求 , 自主选择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与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等方式 。
\n7.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能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吗?
\n可以 , 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办理 。 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登记的房屋产权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 , 附记栏注记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额及附注事项:“本套住房属于政策性保障房 , 物权抵押、转让、继承、使用按照广州市住房保障政策相关规定及《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办理” 。
\n8.买了共有产权住房后取得其他住房怎么办?
\n购买了共有产权住房后 , 承购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购买本市其他住房或换购共有产权住房的 , 必须先办妥所持有的共有产权住房转让手续 。 在取得其他住房使用权之前 , 承购人可按公布的上一年度房屋租金参考价向产权受让方租赁所出让的共有产权住房临时居住 , 但最长租期不超过1年 。
\n9.共有产权住房能否继承?
\n继承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 , 可以继承承购人产权份额作为共有产权住房继续居住使用;在本市有自有住房或虽无自有住房但选择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 , 可以继承承购人产权份额转让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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