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的环保手续因不可抗力灭失, 现在被责令关停, 该如何应对?( 三 )

其次 , 针对环保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以期撤销该处罚决定 。

因为通过第一步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得了所需的环境保护手续 , 律师建议张先生选择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以期尽快撤销涉案处罚决定 。 但事与愿违 , 市政府以张先生的生产项目在水源保护区内为由 , 维持了涉案处罚决定 。 面对此种情形 , 律师建议张先生果断选择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

最后 , 以市政府和环保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 以期撤销环保部门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书 。

因市政府以张先生的厂子处在水源保护区为由维持了环保局的处罚决定 , 所以张先生和律师着重对涉案商品混凝土生产项目是否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 以及该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时间予以调查取证 。 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 , 张先生获知自己的涉案生产项目当下确实在水源保护区内 , 但该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时间为2011年 , 也就是说划定水源区保护范围的时间远远在张先生2004年的建厂生产之后 。 庭审中 , 因张先生的涉案生产项目各项手续齐全 , 庭审的争议焦点就集中在水源保护区是否允许存在排污企业的问题了 。 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 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 , 不得增加排污量 。 而从我方的提交的当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规划等材料证据得知 , 涉案生产项目正好处在准保护区内 , 只要没有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 或改建建设项目从而增加排污量的情形 , 张先生的涉案生产项目就不应受到责令关闭的处罚 。 最终 , 法院采取了我方的观点 , 撤销了被告环保局的处罚决定和市政府的复议决定 。 因被告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 , 在判决生效之后 , 张先生的混凝土生产项目重新得以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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