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后悔了可以无理由退房, 商品买卖不就该这样吗?( 二 )

单纯从商品买卖的角度来说 , 房子是商品 , 商品不想要了要求退货这个逻辑是不是没有毛病 , 是不是也有这个需求?那为什么在房产交易中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呢 , 老马认为这跟房产交易的地方性和复杂性有很大关系 。

正因为具有地方性 , 所以各地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出台相应的政策 。

1月13日东莞出台了全国首个“两天无理由退房”新规 , 就是一个例子 , 这也是全国首个以政策明文规定购房者有“无理由退房”权利的城市 。 这个政策对于购房者来说非常好 , 尽管只是在东莞先行 , 但作为一个新一线城市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 相信未来会有更多城市效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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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房”这种事虽然有 , 毕竟也不会很多 , 尤其是在楼市比较火热的时候 , 能买到房子已经不错了 , 怎么还会退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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