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真实案例分析 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二 )


2019年2月12日,被告浙江十八腔公司以原告“十八腔”APP侵犯被告浙江十八腔公司第1608112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华为应用市场投诉 。被告华为公司在接到投诉后,于2019年2月13日通知原告3个工作日内提供应用相关权利证明及盖章的反诉通知 。原告提交了反通知书 。被告华为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下架被诉侵权APP 。
除华为应用市场之外,2019年2月份开始,被告浙江十八腔公司陆续以相同理由,向苹果、搜狗等各大手机应用市场投诉,其中包括苹果市场、搜狗手机助手、华为应用市场等在内的9个应用市场下架了原告“十八腔”APP;阿里应用分发市场、百度手机助手、腾讯应用宝对原告“十八腔”APP进行了上架 。
另查明,华为应用助手在下架“十八腔”APP之后,又上架了一款“腔友圈”APP,该APP由原告开发运营 。
2018年3月13日,被告浙江十八腔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十八腔”上发布名为“义乌十八腔32枚商标被异无效网民举报获百万现金奖励”的文章,原创者为“十八腔影业” 。2018年3月13日,被告刘某将上述文章转发至义乌市网络文化协会的微信群中 。
2019年2月19日,被告浙江十八腔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十八腔”上发布名为“义乌十八腔APP因商标侵权遭全网手机应用商城下架”的文章,原创者为“浙江十八腔” 。
原告认为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为此于2019年5月7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浙江十八腔公司、十八腔影业公司停止使用并变更含有“十八腔”的企业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变更后的字号、公众号中不得含有与“十八腔”相同或近似的字样;二、被告浙江十八腔公司、十八腔影业公司停止使用网站域名“www.18qiang.tv”“www.18qiang.cc”“www.18q.tv”“www.18qiang.vip”“www.shibaqiang.tv”“18qiang.xin”“十八腔.中国”;三、被告浙江十八腔公司、十八腔影业公司立即撤回在苹果、华为、sogo、小米、vivo、机锋、360手机助手、安智手机应用市场对原告十八腔APP的恶意侵权投诉、侵权警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四、被告浙江十八腔公司、十八腔影业公司因上述行为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以及为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100万元;五、被告浙江十八腔公司、十八腔影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删除相关链接,同时赔偿因侵犯原告名誉权造成的损失以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六、被告浙江十八腔公司、十八腔影业公司在《义乌商报》、《金华日报》、原告公司网站平台、稠州论坛网站平台刊登公告,消除影响;七、被告刘某对第四、五、六、七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八、被告华为公司立即上架原告的应用程序并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 。
【审判】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原告义乌十八腔公司系以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互联网企业,被告浙江十八腔公司、十八腔影业公司以提供电影拍摄、制作等为主营业务,两者主营业务虽不尽相同,但均是通过互联网发布相关信息,吸引广大网络用户,以此争夺交易客户;此外,原告与两被告的企业经营范围中均包含了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两者在业务上亦存在交叉 。被告通过微信公众号、各大应用平台对原告进行投诉的行为、通过互联网发布相关文章的行为,显然是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获取市场利益、破坏原告竞争优势的行为,故法院认定,被告浙江十八腔公司、十八腔影业公司对原告所实施的行为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竞争行为 。
原告企业字号在被告浙江十八腔公司名称变更之时以及被告十八腔影业公司成立之时在义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被告浙江十八腔公司、十八腔影业公司不当利用了原告字号的知名度,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对原告义乌十八腔公司和二被告产生混淆误认,误认为二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导致市场混淆,扰乱市场秩序,故被告浙江十八腔公司、十八腔影业公司使用原告企业字号“十八腔”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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