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真实案例分析 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互联网情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文/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叶飞(一审承办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真实案例分析 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文章插图
【裁判要旨】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前提是竞争行为 。随着社会的信息化和全球化发展,互联网经济被称为“眼球经济”,信息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竞争的维度从同业竞争转为跨界竞争 。互联网情境下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应根据所涉权利的具体使用方式、使用行为来认定 。判断某一标识是否构成在先商标,需判断该标识是否具有识别功能、能否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淘宝账号的使用并不必然等同于商标性使用 。
【案号】
一审:(2019)浙0782民初9012号
二审:(2020)浙07民终806号
再审审查:(2020)浙民申4499号
【案情】
原告:浙江省义乌市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十八腔公司) 。
被告:浙江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十八腔公司)、十八腔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八腔影业公司)、刘某、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 。
原告义乌十八腔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3日,经营范围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网络技术服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 。原告成立后受让网络域名“18qiang.com”,并成为网站“义乌十八腔”的运营者,该网站下设“十八腔论坛”板块 。网络域名“18qiang.com”的生效日期为2007年8月8日 。原告同时开发了“十八腔”APP,并在各大手机应用市场上架 。
【反不正当竞争法真实案例分析 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原告成立后,致力于义乌市本地网络文化建设,系义乌市网络文化协会发起单位 。2011年义乌十八腔网站成为首届金华市新媒体网络联盟的成员单位,并从2011年开始,获得了多项省、地市级荣誉;2015年、2016年原告的微信公众号“义乌十八腔”连续两年位列“新榜”全国微信500强;2017年、2018年荣获中国区域互联网大会相关荣誉称号 。
2014年7月,被告刘某在义乌登记设立义乌市刘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后经多次变更,该公司名称于2015年5月变更为东阳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10月再次变更为浙江十八腔传媒有限公司 。
被告十八腔影业公司于2017年2月在东阳登记设立,设立时股东为被告刘某、被告浙江十八腔公司,登记地址为东阳市;2019年8月19日,公司变更登记地址为吉林省辽源市 。
上述两个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多次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包含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
被告浙江十八腔公司为第16081122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申请日期为2015年1月4日,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16年3月7日至2026年3月6日,核定使用服务范围为第41类 。被告浙江十八腔公司为第17241479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申请日期为2015年6月18日,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16年8月28日至2026年8月27日,核定使用服务范围为第16类 。
被告浙江十八腔公司于2016年9月3日注册微信公众号“义乌十八d腔”,于2016年10月17日将微信公众号改名为“十八腔” 。被告浙江十八腔公司系网络域名“18qiang.tv”“18qiang.cc”“18q.tv”“shibaqiang.tv”的持有者 。被告十八腔影业公司系网络域名“18qiang.vip”“18qiang.xin”“十八腔.中国”的持有者 。
被告刘某于2013年注册成为原告义乌十八腔论坛的网友,并在义乌十八腔论坛上发布过信息和个人照片;被告刘某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曾生活在义乌,在2018年7月至2019年期间临时居住于义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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