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告知晓原告企业字号知名度 。被告浙江十八腔公司、十八腔影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刘某在2013年注册成为原告“义乌十八腔论坛”的网友,长时间居住生活在义乌,且在2016年8月除注册上述两个公司外,还在义乌登记设立义乌十八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表明被告刘某知晓原告企业字号的知名度 。
3.被告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故意 。被告浙江十八腔公司在2014年7月设立时的名称为义乌市刘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登记地址亦在义乌 。该公司历经多次名称变更,于2015年10月将登记地更改至东阳并变更名称为浙江十八腔公司 。根据法律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划范围内,一般不允许相同行业的多个企业使用同一字号,即企业字号一般在其登记的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排他使用的权利 。被告的上述行为无法排除其为了规避原告义乌十八腔公司的企业名称权,特意将登记地址从义乌变更至东阳,进而再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浙江十八腔的主观故意和可能 。即使被告浙江十八腔公司、十八腔影业公司的登记地变更为东阳或吉林省辽源市(被告十八腔影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将地址变更为吉林省辽源市),也应当以该两个公司设立时的登记状态来认定被告是否具有主观恶意 。综上,结合被告刘某的上述行为,被告浙江十八腔公司、十八腔影业公司设立时的情况,可以认定被告浙江十八腔企业名称变更之时、十八腔影业公司注册之时,明知原告企业字号的知名度,被告行为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故意 。
4.客观结果上,被告行为导致市场混淆,扰乱市场秩序,产生了损害后果 。二被告利用企业名称登记规则,在东阳变更或设立以“十八腔”作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在原告公司与两被告公司业务范围存在交叉、存在竞争行为的情况下,足以使得相关公众产生二被告公司与原告公司的“义乌十八腔”存在某种关联,从而使得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
综上分析,在本案中,被告浙江十八腔公司、十八腔影业公司不当利用了原告字号的知名度,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对原告义乌十八腔公司和二被告产生混淆误认,误认为二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导致市场混淆,扰乱市场秩序,故被告浙江十八腔公司、十八腔影业公司使用原告企业字号“十八腔”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案例刊登于《人民司法》2022年第2期)
[①]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原理——总论》,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188页 。
[②]王莉娜:“论网络经济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载《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期 。
[③]参见(2016)京73民终156号民事判决书 。
[④]孔祥俊:《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判例》,中国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4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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