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团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申请破产、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及子公司的改制方案、实施主辅分离企业改制方案 。
(二)集团的企业定位、产业分工和发展主业 , 集团发展战略与规划 。
(三)集团的年度投资计划;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
(四)集团及重要子公司产权转让、划转、评估及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 。
(五)集团税后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表及说明 , 集团年度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变化 , 集团以前年度的亏损、挂帐损失 , 需要核销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实收资本 , 以及用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 。
(六)集团年度融资计划;为子、分公司提供担保 , 超出其持股比例对所参股企业提供的担保以及对所投资企业外的企业提供的担保 。
(七)集团的股权期权激励方案 , 集团及子公司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管理 。
(八)集团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保险等高风险业务以及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 。
(九)集团的内部机构设置 , 财务管理制度、薪酬分配制度、资产管理制度 。
(十)集团确需变更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 , 财务快报、中介机构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结果 。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表决事项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时 , 该董事不得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 ,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就关联事项所作决议须超过集团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 其中本规则第十四条所列重大事项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 。
第四章 会议议案
第十五条 董事长、总裁、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董事会会议的议案 , 集团职能部门报请分管领导、总裁、董事长同意后可以提出董事会会议的议案 。
涉及公司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生活福利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改的议案 , 职工董事应参与议案的拟定 , 并将征集的职工有关意见或合理诉求在议案中予以体现 。
第十六条 议案内容应当属于《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 与议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
第十七条 议案提出后 , 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 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 , 应于两日内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议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在召开前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会及其他列席人员送达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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