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通俗解释 什么叫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四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 , 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 , 该决议行为成立 。
以案释法
小张夫妻和小王夫妻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 , 成立了一家书店甲 , 主要经营图书和文具用品 。甲书店向乙出版公司发出订购图书的订单 , 订单中详细列明了订购图书的数量、名称和交货日期 , 要求乙出版公司在收到订单之日起3日内发送确认函 。乙出版公司收到订单当日即给甲书店发送确认函 。六一儿童节前夕 , 甲书店将一批科技图书借给山区希望小学 , 山区学生深表感激 。乙出版公司得知甲书店的善举后深受感动 , 随即召开股东会议 , 决议以公司名义捐建希望图书馆 。
甲书店的订单即是买卖合同中的要约 , 乙出版公司的确认函即为承诺 ,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 图书买卖合同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即成立 , 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 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寄送图书 。书店将图书借给希望小学 , 如果公司仅有借用的意思表示 , 并未将图书实际交付 , 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 , 借用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并未成立 , 只有图书交付学校后 ,  双方之间的赠与民事法律行为才成立 。小张夫妻和小王夫妻的书店是合伙民事法律行为 , 四人对书店的出资经营事项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 属于基于多方 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乙公司决定捐建图书馆的行为则是一种决议行为 , 这一行为有可能是全体股东的意思表示 , 也有可能是大多数股东的意思表示 。(类似生活实例 , 可参见案例:黑龙江省同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陶冶书店 合同纠纷案 , 详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 民初1986 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1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 。如果一个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成立的构成要件 , 就无法进一步给予其法律评价 , 更不用期望其 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在日常生活中 , 我们需要特别关注那些有成立特殊要素的民事法律行为 , 如借款合同、保管合同、赠与合同等 , 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 , 在进行这类民事法律行为时 , 及时交付合同标的物 , 尽快让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
2 借款合同和借用合同将标的物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 是因为借款借用本身带有互帮互助的性质 , 这是一种值得鼓励的道德行为 , 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精神 。如果规定这类行为只要作出意思表示即成立生效 ,  如果借用人或者出借款项的人反悔 , 还要强制其履行并苛以严格的法律义务的不利于鼓励这种行为 , 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对于保管合同而言 , 交付标的物是保管人履行保管义务的前提 , 仅有保管的意思表示 , 强行要求合同双方交付标的物或者履行保管义务有违法律的平等自愿原则和私法自治 的精神 。
3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求的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是指实质性事项的一致 , 如果非实质性事项不一致 , 民事法律行为依旧成立 。根据《民法典》 第489条规定 ,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 , 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 , 该承诺有效 , 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在一个合同中 , 合同双方对合同标的、数量、 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以外的非实质性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时 , 不影响合同成立 。在合伙关系中 ,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名称、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等实质事项上达成一致即可 。如果在其余事项上意见不一致 , 也不影响合伙协议的成立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