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的廠房遭遇拆遷,若被排除在補償范圍內如何維權?( 二 )

2017年10月 , 當地街道辦發出《關于清退“散亂污”企業專項治理行動工作的函》 , 認定乙公司異地經營 , 要求其于2017年11月底前騰退搬離;甲公司為配合“疏解整治促提升” , 于2018年4月致函乙公司 , 要求解除《租賃協議》 , 乙公司同意解除 。 隨后乙公司起訴至法院 , 請求解除其與當事人吳先生的《院落租賃合同》 , 并立即騰空、返還房屋 。 2018年8月 , 當地法院作出判決認為 , 市、區進行“疏解整治促提升” , 對違法建筑進行清理 , 吳先生承租后 , 未取得準建手續進行建設 , 嚴重違約 。 判決解除合同、騰退房屋 , 并由乙公司自愿退回租金 。

面對此種緊迫的境況 , 吳先生當機立斷來到我所尋求法律幫助 。 律師詳細了解案情后 , 提醒吳先生現在介入雖有些晚了 , 但確是還有希望挽回損失的 。 需要我們律師和當事人吳先生主動出擊 , 不能懈怠 , 畢竟此案爭取時間才是取得主動權的關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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