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高铁项目先行用地,行政机关未支付补偿费用怎么办?( 二 )
案情概述
某市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 构建对外便捷客运通道 , 经市政府请求 , 铁路总公司和省政府经研究同意合资建设高铁项目 。 2014年6月 , 市政府作出项目《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 依照该通知 , 甲区政府是项目征收与补偿的责任主体 , 负责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征收工作 , 并对辖区征收与补偿工作负总责 。 7月 , 市政府房屋征收办作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复》 。 12月 , 国土资源部针对生国土资源厅的请示作出复函 , 同意高铁项目先行用地12公顷 , 随后 , 区政府在其政府网站上对高铁项目先行用地征收范围、签约期限、征收主体、实施单位及《高铁项目先期用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内容进行了公告 。 2015年6月 , 区政府、镇政府组织人员收回李某等人使用的土地 , 高铁项目随即开始施工建设 , 之后村委会对征收补偿资金发放单进行了公示 。 李某等人不服土地强制征收行为 , 以区政府、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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