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高铁项目先行用地,行政机关未支付补偿费用怎么办?( 三 )

诉讼中 , 区政府及镇政府认为本案是先行用地征收而非一般土地征收行为 , 国土资源部作出的复函符合法律规定 , 案涉土地在批准的先行用地面积范围内没有超出批准范围 , 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系因高铁项目工程建设需要在征地报批程序完成之前先行使用涉案集体土地而引发 , 李某等人认为区政府和镇政府未经法定程序强行征收涉案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 所以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区政府、镇政府是否超过批准范围使用土地以及实施用地行为是否合法 。

先行用地系经过国家批准建设的民生工程、基础建设等项目 , 由于工期紧 , 对涉及相关的工程用地 , 在查清所需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 , 兑现被用地单位群众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 妥善处理好先行用地有关问题的前提下 , 在土地未依法批准征收转为建设用地前 , 经过批准可先行使用 。 如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 , 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正式的用地报批手续 。 本案中 , 高铁项目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同意先行用地12公顷 。 根据查明的事实 , 区政府、镇政府对高铁项目涉及李某等人所在村在内的土地、房屋、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丈量、登记核实 , 并支付了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等 , 经行政机关确认 , 符合先行用地的相关规定 , 也不存在超过批准范围使用土地的情况 。 根据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的特点 , 先行用地具有法律效力 。 因先行用地不同于土地征收 , 区政府、镇政府组织人员将李某等人的土地交付给高铁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使用时 , 涉案集体土地尚未经过审批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并不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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