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视觉中国版权事件谈起:滥用版权碰瓷式维权或违法( 六 )
最高法认为 , 本案华盖创意拥有数量巨大的图片 , 基本采取在官方网站上登载图片并可直接网上购买的方式经营 。 其网站上登载图片 , 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 , 但同样是“公之于众”的一种方式 。 故网站上的“署名” , 包括本案中的权利声明和水印 , 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 ,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 , 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明 。
同时最高法认为 , 如果对初步证据要求过高 , 比如对每一张图片都要求取得摄影师的授权证明 , 或者每一张图片去做著作权登记 , 对权利人而言无疑是巨大的负担 。 而且相关费用如属于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 归根结底要由侵权人来承担 。
但想不到的是 , 这一判决让视觉中国等图片公司有了“底气” , 它们的维权目的开始产生异化 , 甚至一些不具备维权资格的作品也被用来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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