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视觉中国版权事件谈起:滥用版权碰瓷式维权或违法( 九 )

  北京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徐家力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 ,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 据此 ,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 , 独创性是某项智力成果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 黑洞照片以及被视觉中国‘占为己有’的大量海外开放版权的照片都应该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视觉中国没有付出‘创造性劳动’,而是奉行拿来主义 , 将他人创作的摄影作品、图形作品等智力成果直接加上类似‘版权归视觉中国所有’的水印 , 显然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 其行为本身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把版权不属于自己的图片据为己有 , 在很多公众还缺乏知识产权意识的大环境下 , 不明真相的自媒体和企业开始成为以视觉中国为代表的图片公司的维权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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