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 试行 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管理办法( 三 )


第十五条 共有产权房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终止其合同 , 收回已使用或申请的共有产权房:
(一)经审核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条件的;
(二)申请人已享受了银川市其他保障性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三)其它需要退出的情形 。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做好监督工作 , 对已离职申请人及时向市委人才工作局报告 , 并通知离职申请人办理共有产权房退出手续 。
退出共有产权住房 , 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 。 用人单位或申请人本人向市委人才工作局提出申请 。
(二)解除合同 。 市委人才工作局核实后向房源提供单位出具通知书 , 房源提供单位依据通知书与共有产权房申请人终止合同关系 , 办理退房手续 , 入住期间产生的费用由共有产权房申请人个人承担 。
(三)退出房屋 。 共有产权房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腾空住房 , 退出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 房源提供单位在查验确认无误后收回住房 。
第十七条 共有产权房申请人工作单位发生变更情况应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
工作信息变更 , 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 申请人提供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由新用人单位向所在行业主管部门、辖区或园区提出申请 , 新用人单位所在行业主管部门、辖区或园区审核盖章后向市委人才工作局报告 。
(二)信息更变 。 市委人才工作局向共有产权房管理单位出具变更通知 , 房源提供单位依据通知做好信息变更备案工作 。
第七章 责任分工
第十八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 并将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园区、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人才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 市委组织部负责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筹措及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落实工作 。 市委人才工作局组织协调做好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申请受理、日常服务等工作 , 负责编制房屋需求、房源解决、资金筹措等方案 , 并将所需共有产权房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 用于筹集共有产权房 。 市财政局负责解决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所需经费的预算核拨等工作 。 市政府研究确定的房源提供单位负责建立专户 , 确保市财政划拨经费进入专户 , 账目清晰 , 并做好共有产权房的日常管理及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安排项目建设用地 。 市国资委负责出具相应资产证明文件 , 协调解决共有产权房筹集、产权过户等事宜 。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共有产权房申请人落户银川的工作 。 市纪委监委、审计局、发改委、住建局、人社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 , 做好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相关工作 。
第十九条 建立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联席会议制度 , 由市委人才工作局负责召集 , 各县(市)区、园区、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 统筹做好全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筹集和管理工作 。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创新型大学生申请共有产权房 , 应根据相关要求签订入住合同 , 合同中明确房屋性质、入住期限、共有产权份额、房屋使用维护、出租转让限制等内容 。 申请人需按年提交在职证明等就业创业证明材料 。
第二十一条 共有产权房申请人在办理全产权过户时 , 申请人个人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关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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