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 试行 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管理工作 , 鼓励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银创新创业 , 结合银川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管理工作 , 鼓励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银创新创业 , 根据《银川市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实施办法》(银党办〔2018〕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 , 结合银川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房 , 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 委托相关单位开发建设或筹集 , 并与申请人签订入住协议 , 根据相关规定逐年赠与申请人一定房屋产权份额 , 申请人服务满规定年限最终可获得全产权的住房 。
第三条 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房屋来源:市本级、辖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源由银川市统筹提供;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的房源自行解决 。
第四条 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的筹集、申请、使用、退出等管理工作 , 适用本办法 。
第二章 共有产权房筹集
第五条 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采取“政府主导、 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的原则 , 由市政府研究决定房源筹集和管理方式 。
第六条 房源筹集形式包括已建成的保障性住房或限价房 , 也可以在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中配建或向社会收购存量商品房 。
第七条 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 产权清晰 , 且限定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为90㎡左右 , 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完善 。
第八条 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所需资金由两部分组成:
(一)申请人个人承担房款部分 。 为加大对博士等高学历人才的引进力度 , 在《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共有产权房的大学生 , 每年缴纳1.8万元房款 , 5-8年服务期满后可享受100%产权”的基础上 , 进一步提高补贴力度 , 对博士年度缴纳房款进行优惠 。 即 , 凡申请共有产权房的博士按原年度应缴房款的30%(0.54万元/年)缴纳房款 , 服务期满后可享受100%产权 。
(二)政府补助部分 。 政府补助部分为房屋实际价格扣除个人承担房款部分 。 共有产权房政府补助部分按照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市本级由市财政全额保障 , 市辖区按照市、区7:3的比例分别承担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额自行承担 。 市、区(园区)具体承担费用 , 根据实际申请数量核算后分摊 , 由两级财政分别支付给房源提供单位 。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共有产权房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并正常纳税的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在银领取营业执照自主创业 , 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海外全日制高校)2017年及以后毕业的大学生(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
(二)所学专业符合银川市创新型人才需求目录 。
(三)没有享受银川市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及生活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不包括过渡期大学生申请的低租金人才公寓) 。
第四章 申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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