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危大工程”事故,各单位如何定责?就是依据这10条!( 二 )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范搭设现场模板架体 , 并未编制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 , 造成施工中存在木支撑尾径不足、接长使用 , 水平拉结严重缺失 , 施工中模板支架与外架相连等安全隐患 , 加之采取了梁板柱同时浇筑的错误施工做法 , 直接导致浇筑屋面混凝土时失稳坍塌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已要求南宁市住建部门要深入调查并分析事故原因 , 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 。

可以看到 , 事故原因的调查也基本是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所规定的10条违法违规行为!

这起事故无疑又给我们敲响了一次警钟!作为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包括六个单位: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 , 务必都要严肃执行住建部【2018】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否则一经查出违法违规行为 , 不仅面临严肃处罚 , 或将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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