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顺风车酿事故 平台首被判担责案二审( 二 )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 运达公司从本次顺风车订单中获取了6.9元信息服务费 , 享有了因顺风车运行而产生的利益 , 且因顺风车司机需要通过提现来获得车费 , 故运达公司可以从沉淀在其支付平台的车费中获取利息收入 , 获益巨大 。
同时 , 尹某利用他人的行驶证注册顺风车服务 , 不符合《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中“提供合乘的车辆需是驾驶员本人所有”的规定 。 法院一审判决尹某和陈某一家承担50%赔偿责任 , 运达公司担责30% , 王某自担20%责任 。
运达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 。
平台: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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