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3.15曝光大量山寨造假食品,涉及商家应承担什么责任?

仿冒知名品牌,并用香精和水勾兑称核桃饮料,这种行为并非节目中商家所说的“擦边球”,而是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 。看到“3.15”晚会曝光的这种核桃饮料,吓得我立刻放下了手上的“大个核桃”,然后看着身边另一箱“九个核桃”不知所措……
生活里很多人都遇到过各种各样的山寨品牌,比如说康帅傅方便面,还有今天“3.15”晚会中曝光的山东枣庄饮料企业仿冒的诸如“六禾核桃”、“六斤核桃”、“旺好牛奶”、“小茖同学”等假冒品牌 。
而当采访人员采访中问到,这些仿冒的品牌饮料,其原料是什么时,厂商的经理表示就是用水和核桃香精勾兑出来的,并表示“这就是卖水,买这东西亏不了” 。
同时在另一家所谓核桃饮料的生产厂商里,采访人员发现该厂家使用花生酱冒充核桃酱进行生产,并在暗访中表示,在枣庄这地方都用花生酱,谁磨核桃酱谁是傻子 。
在采访中,这些饮料厂商的经理其实完全明白自己的产品是抄袭或高仿的市场上知名品牌的外包装,并且将此种行为描述成是:“擦边球” 。甚至有一个经理将此种行为美其名曰:“在跟踪中模仿,在模仿中创新 。”
听听,多有文艺范儿!
还打算创新,请您先将您的良心捡起来吧!
至少先把花生酱换成核桃酱!
但这种仿冒其他知名品牌的包装,并在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又该如何认定?
根据《商标法》第52条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说到这里,很多人包括生产山寨产品的商家也会认为,自己仿冒的并不是知名产品的商标,而是外包装,不涉及侵权,但知名品牌的生产厂家在注册商标时,并非仅仅注册诸如“六个核桃”、“小茗同学”等四个字作为商标,更多时候为保护自己的权益,也会将产品包装、字样、图案设计等内容同时注册成为商标,或者将外观设计在国家专利局注册成为“外观设计”型专利,一旦未经厂商许可进行使用的,或者涉嫌侵犯厂家的商标权,或者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
总之,绝不是厂家销售人员口中所说的“擦边球”,更不是他们美化的所谓“跟踪中模仿,模仿中创新 。”
根据《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的规定:
如果曝光的这些厂商,为了销售产品而在产品中掺杂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人体损伤的,那么经举报后,相关责任人将会追究刑事责任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的名称、配料、生产日期和批号、保质期、生产厂商即地址等内容,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并作如下规定:
如果消费者在销售商处购买到此类假冒伪劣产品的,可以到销售商处,要求其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

央视3.15曝光大量山寨造假食品,涉及商家应承担什么责任?

文章插图
年年都有3.15,每次都是暴露好多问题 。为什么都要搁到3.15,平时都干什么了 。难道平时放假了吗?我觉得还是制度的问题 。就拿邻国小日本来说,人家某钢材有造假,人家那个领导,国家都出来认罪 。看看我们的国家 。没有3.15就好像全是好东西 。那个广告吹得多好,不知道那些部门光知道收广告费,查没有查一下那个东西有那么好没有 。国家造假应该查查那些广告管理部门 。那些广告管理部门就是造假的宣传机构 。造假也是国家那些管理部门造假 。为什么不对造假那些人罚得不敢造假呢 。完全是造假人没有多少损失,他们造假可以让管理部门有收入 。所以可以继续造假,只要给某某部门交罚款(其实就是造假允许费) 。然后风声过了在换个地方造假 。我认为造假就是某某部门造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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