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钢铁、矿山类企业关停,采矿权可否单独补偿?( 二 )

今天这个问题我们讲解一下 , 那么现实状况最多的是哪一种?如果企业是一个合法经营主体 , 那么采矿权也不需要进行单独补偿 , 只要纳入到企业的固定资产损失就可以了 。 那么大多数的现实状况是什么呢?企业经营存在不合法的情形 , 达不到进行行政补偿的主体资格 。 比如讲缺环评缺安监缺相应的行业资质 , 甚至营业资质达不到行政补偿的主体资格 , 但取得的采矿权没有到期 , 或者属于储量未开采完毕 , 可续期的情况面临关停 , 哪怕是采矿权到期了 , 其实也应该适度进行补偿 。 我所谓的就是采矿区现在所指向的就采矿区没有到期 , 或者说储量未开采完毕 , 即便你采矿期到了 , 但是你的储量没有开采完毕 。 那么面临这种状况的时候 , 关停怎么补偿呢?或者说有没有补偿 , 我是这么来分析 , 我觉得有这么三个问题需要给各位分析一下 。 只有这把这三个问题分析透了 , 那么我们的答案或者结论才能出现 。 哪三个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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