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钢铁、矿山类企业关停,采矿权可否单独补偿?( 四 )

第三个就矿业权到期 , 代表矿业权完全丧失吗?答案是不代表或者说不代表矿业权完全丧失 。 为什么?很简单 , 你的矿业权权或者采矿权 , 因为矿业权 , 包括探矿权采矿权 , 如果采矿权你到期了以后 , 你的储量并未开采完毕 , 你又符合了采矿权续期的相关的法定要件 , 你的权利是具有可期待利益的 , 是具有可期待续期的 , 那么就不代表你的矿业权完全就丧失掉了 , 那么你对储量的下一步的开采 , 或者对下一步的保有和对下一步是保有相应的开采权利可期待利益的 。 所以说这个东西不能这么回答 。 我想对这三个问题我们梳理完了以后 , 我们要得出一个结论 , 结论是什么?

我觉得两个方面 , 如果合法经营的企业被关停 , 那么矿业权就需要给予补偿 , 这是不用质疑的 , 这是所有的司法判例当中都能够体现出来的 。 第二点 , 那么缺乏矿业权实现主体 , 也就是说你没有一个矿业权可依附的合法经营主体 , 或者是矿业权实现的必要条件 , 也就是说你不存在一个矿业权实现的必要条件的存续 , 比如讲环评安监这方面都不存在 , 就等于合法经营主体这方面不完全不完整 , 那么可能就无法补偿 。 那么这是所有的判例当中所出现的所依据 , 那么也就回答了一个问题 , 单独的一个矿业权 , 不管到期不到期 , 不管你的储量由于没有可能都不能进行单独性的补偿 , 最起码现在司法判决当中是不予支持 , 很难支持这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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