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钢铁、矿山类企业关停,采矿权可否单独补偿?( 三 )

第一就矿业权的实现是不是要依附于一个合法的经营主体?我觉得这个答案是肯定的 。 因为很简单 , 你取得一个采矿权以后 , 马上就能组成几个人或者个人进行开采作业吗?是不允许的 。 首先两个方面就卡住你了 , 安监和环评 。 就是说你取得环评以后 , 要实际要有排污行为 , 粉尘什么的排污行为要有固废产生 。 那么反过来讲 , 你的安全生产 , 你还得取得安街的许可 , 所以说你必然要依附一个合法成立的经营主体 , 这是不容置疑 。

第二点就永久关停的行为属于矿业权行政许可的撤回吗?这个回答基本上是可以肯定的 。 但是行政许可的撤回 , 这是什么概念呢?必然是前面是一个合法经营主体的存在 , 那么才是一个合法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或者撤回行为 , 那么这种关停行为不是短暂的关停 , 是基本上永久关停 , 既然是一个永久关停 , 那么又建立在一个合法经营主体之上 , 那么对于采矿许可证都不允许采矿的行为 , 就属于一种行政许可的撤回 。 但是如果说没有一个合法经营主体作为前提 , 那么你的行政许可表面上是一种撤回性 , 但是实际上你的采矿权是无法实施的 , 就无法进行实际采矿 , 那么这种撤回的行为在法律上讲的话就很难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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