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小伙凌晨3点盗窃、4点救人,你认为能否将功抵罪?( 二 )


法律本身是维护社会秩序的,这几个人做了好事,那么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做好事,予以适度的减轻处罚力度,是完全可以的 。
单就刑法规定而言,是无法实现“将功折罪”的 。
遍历现行的《刑法》条文,勉强能适用于这三名小伙子的,只有第68条关于“立功”的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中,对上述条文做了如下解释:
看上去三个小伙子似乎符合“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这一条,然而具体分析之后可以发现,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用词是“犯罪分子到案后”,也就是说,只有在被警察抓了之后的突出表现才算是“立功”,在被警察抓到之前,只能算是“见义勇为”,而见义勇为并不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由 。《人民法院报》2016年11月17日刊载的广东潮州中院(2016)粤51刑终139号案例,也明确了“立功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其时间条件应限定在犯罪分子到案后 。”
法律规定之所以将“立功”的时间明确在“到案后”,一方面是为了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改恶从善,给予其悔罪的机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立功”这一具有从、减、免作用的工具被不恰当的扩大化,防止立功认定的泛滥 。
当然,功过分明,这三个小伙子救人的行为无疑属于见义勇为,理应得到表彰 。虽然这种表彰无法通过“将功折罪”的方式体现,但考虑到“救人”这一行为的社会效益远大于“盗窃3000元”,刑事方面不妨将其作为嫌疑人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表现,再结合盗窃金额不大(刚到浙江省的立案标准)、是否初犯、是否冲动犯罪、是否主动退赃等情节,在法定量刑范围内,给一个3个月的管制刑,或者给一个拘役的缓刑,通过社区矫正的方式实现改造;同时在民事方面,可由官方认定见义勇为并给予表彰,为其树立正面的社会形象,为实施社区矫正创造更好的环境条件 。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
报道中我们得知10月8号杭州三位小年轻从一辆私家车上盗取3000元现金,然后在间隔一个小时以后跳河救起以为落水姑娘 。其实这个不单单是法制的问题,也是人情世俗的 。现在社会争议是对这三个小年轻应该怎么办,是一码归一码功过分明,奖罚公平,还是按照按以功低过的方式来进行解决 。其实这个从法律上来讲三位小年轻就已经算有立功表现已经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盗窃3000元不是什么大罪,真的要判刑的话看情节性质和主从之分最多就几个月到一年之间,然后三个年轻人又有救人的立功表现,应该可以免除处罚 。这个是实打实按照法律进行的,但是生活拍想说的是,我们不仅要从法律的角度上去思考问题,我们更多还要从人情上去考虑 。
政府制定法律是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的稳定,保证社会的公平公正,惩恶扬善 。法律是死的执行法律的人是活的,法律不外乎人情 。单从目前得知的报道信息我们不知道三个年轻人除了偷钱和救人以外的其他事 。就这个问题我们应该从多个角度去看去想,首先这三个小年轻为什么去盗窃是不是累犯惯犯,还是一时冲动去盗窃的,其次三人在盗窃的时候有没有主从之分 。三人盗窃之后有没有打算拿这比钱去做什么 。这些都是决定处罚轻重的条件 。
接着我们来分析分析三个年轻人救人的事 。10月8号凌晨4点,这个时间段,现在这样的天气能下水去救人,这是要多大的勇气,单从救人来说他们是英雄,是我们学习的榜样 。现在社会不缺键盘侠,不缺拇指英雄,缺的是这种奋不顾身的英雄 。能致自己生命于不顾然后下水去救一个与自己不熟悉的人,这样的人心肠一定不会坏 。在他们救人的那一刻他们一定不会去想自己救了这个人将来被抓会被从轻一点处罚,那个时候是他们的本性爆发,是一个人善良的表现,是人性的驱使 。在救起小姑娘以后,三个人貌似也没有说要求她给感谢费,或许还会安稳一下她,或许是救完人以后一句话不说就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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