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资源屡遭破坏 中国景区环境质量下降问题突出( 三 )

  接受《法制日报》采访人员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 , 旅游文明是一项系统工程 , 仅靠游客个人的文明出游不能造就文明气象 , 还需要景区和政府各相关部门监督 , 每一环都不能掉链子 。

  呼唤出台专门法律

  有效保护旅游资源

  《法制日报》采访人员查阅资料发现 , 历年来 , 世界旅游组织及国际教科文组织为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 , 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文件:《旅游权利议案》(1985)、《旅行者守则》(1985)、《海牙旅游宣言》(1989)、《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可持续旅游发展》(1995)、《可持续旅游发展行动规划》(1995) 。 这些文件为全世界保护旅游资源与环境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 也促进了各国对旅游资源实施立法保护 。

  2013年10月1日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开始实施 。 旅游法作为旅游产业的高位阶法 , 提出了对旅游环境依法保护的原则和总体要求 , 对各旅游法规之间的衔接作出原则性规定 , 指导各地方法规的修订与完善 。 因此 , 很多人对旅游法在旅游资源的保护上寄予厚望 。

  不过 , 有专家告诉《法制日报》采访人员 , 旅游法全文共112条12000多字 , 涉及旅游设施、资源及旅游者三方面的环境保护规定总和约为7% , 其中环保设施要求占1.8% , 资源保护和游客行为规范分别为2.7%左右 。 然而 , 在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 , 旅游法缺乏可操作的处罚条款 , 无法有效凸显环境保护在旅游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

  据四川成都一景区负责人杨先生介绍 , 旅游法未明确执法主体 , 不够细化 , 管理起来有难度 。 遇到不文明的行为 , 他们只能制止 。 “无论是旅游法 , 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 都没有说谁来处罚 , 损毁到什么程度处罚多少 。 ”

  由于我国专门针对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尚未出台 , 目前执法的依据分别有《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单项旅游环境资源保护法 。 此外 , 在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也有部分规定 。

  湖南省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官员认为 , 上述法律法规 , 分别对应不同的管理部门 。 这些管理部门职责交叉并且缺乏调节机制 , 分权体制问题突出 , 使得管理难以实施 。 “事实上 , 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体制 , 才是保护管理旅游资源的重要措施 。 ”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44条明文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 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 , 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江西南昌一景区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采访人员 , 对于一些当场被抓住现行的恶意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 , 保安人员对其最重的处罚就是将破坏者送到当地派出所 。 “尽管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早已写入刑法 , 在理论上无论是造成名胜古迹严重损坏 , 还是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抗拒他人制止的 , 都达到了入罪的门槛 。 但在实际中 , 对于破坏景区的刑事追责 , 却形同虚设 。 ”

  一名游客因怀疑贵州龙洞景区景物是人工做成 , 竟用脚踢方式 , 将一根生长了上亿年的小石钟乳踢断 , 被监控全程记录 。 最终景区对这名游客仅处以500元罚款 , 行政拘留10日 。 前述那名在甘肃文县天池景区内游泳的游客 , 仅作出书面道歉和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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