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在小区或停车场挪车不算醉驾?专家解读来了( 二 )

王殿学说 , 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这两个规定是对刑法上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 , 危害不大 , 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一种具体描述 , 具体能否‘不认为是犯罪’ , 还需要看具体的情况 。 ”

浙江规定是对“醉驾”处罚变轻?

浙江省出台的这些规定是不是意味着对“醉驾”行为处罚变轻了呢?

律师王殿学分析说 , 浙江省的规定不意味着醉驾的处罚 , 进行了从轻 , 而是处罚更加人性化 , 处罚更加明确 。 “首先明确一点 , ‘醉驾一律入刑’这一说法是不准确的 。 刑法总则第13条明确规定了 , 情节显著轻微 , 危害不大的 , 不认为是犯罪 。 这条所有的罪名都适用 , 当然也适用于危险驾驶罪 。 ”

有网友问 , 驾驶员接替代驾驶入小区后 , 醉驾造成严重后果怎么办?

王殿学说 , 可以以过失致人重伤 , 或者过失致人死亡来处罚 , 并不意味着不处罚 。 “尤其在小区、学校校园等地 , 因为人来人往较多 , 并且行人可以不按交通规则行走 。 司机的注意义务比道路上应该还要高 。 这种情况下造成损失 , 或者撞人 , 还可能出现故意犯罪的情形 , 而故意犯罪的处罚比醉驾犯罪处罚还要重 。 ”

依据浙江省会议纪要 , 酒精含量≥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 , 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 , 均立案查处 。 纪要还规定了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等八种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 。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虞浔说 , 罪刑相适应是适用刑法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 “浙江省的规定并非是对犯罪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而是对于以往醉驾即入罪的规定的人性化的变通 , 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多样性 , 让许多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在刑法处罚之外 。 但是一旦构成了犯罪 , 对于犯罪分子的处罚还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的 。 ”

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祝静律师也分析了

《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中

对醉驾认定和处理的一些新变化

呼气超过80mg/100ml

一律刑事立案

立案标准有变化 。 呼气超过80(即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80mg/100ml)一律刑事立案并刑拘(需紧急就医除外) 。 而以前是血液酒精检测达80才立案刑拘 。

强制措施有变化 。 公检法各环节到期未结案先取保再说 , 不再转监视居住 。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强制措施 , 但是从程度上来说 , 监视居住更严重一些 , 要随时受到监视 , 不能离开住所 。 取保相对自由 , 只要不离开当地即可 。

耍小聪明的要严惩 , 对于诉讼证据的要求有变化 。 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并逃跑导致无法作血液检测的 , 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 , 并从重处罚 。 以前此情形不作为从重情节 。 也就是说对这类耍小聪明的 , 要严惩 。

“超过180mg/100ml

就不能缓刑”被去掉了

刑事处罚上最为重大的变化就是去掉了“超过180mg/100ml就不能缓刑”的标准 。

另外还有一些小变化 , 比如:

1、只要不存在8种醉驾不得缓刑的情形 , 醉驾皆可缓刑(具体情形附后);

2、明确了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未满一年不属于无证驾驶;

3、170mg/100ml以下可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以前是140mg/100ml);

4、100mg/100ml以下可不认为是犯罪(说明情节显著轻微 , 以前无此条);

5、摩托车醉驾180mg/100ml以下可不认为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以前标准是160mg/100ml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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