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尚需“摸石头过河”( 六 )

  大数据时代 , 不同主体对个人信息有不同利益 , 同一主体也有不同需求 。 就个人而言 , 公民对自己的信息具有强烈的保护诉求 , 但同时又离不开对他人信息的利用 。 就商业组织、信息行业从业者而言 , 既要求通过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数据 , 创造更多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 , 也要求自身掌握的信息数据能够受到法律保护 。 就国家而言 , 更是兼具利用者、管理者、保护者的三重身份 。

  因此 , 如何体现各类主体利益诉求、实现共赢多赢 , 是个人信息立法必须首要解决的问题 。

  在健全基本法律方面 , 贾宇建议 , 要在《民法典》各分编中明确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地位、权利属性以及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原则;要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 推进个人信息的专门化、系统化保护 。 其次要分领域制定规章制度 , 在金融、通信、电子商务、教育、医疗卫生、传媒等重点领域制定个人信息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形成既反映实际需要又整体统一的法律保护体系 。 同时要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建设 , 引导重点行业、领军企业在国家法律框架内建立个人信息开发利用从业规则 , 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机制 , 节省社会公共管理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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