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贷款没过就喊签合同,还收团购费,购房者买泽科星泽汇被“困”3年( 四 )
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勍表示 ,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 商品房销售的中介机构不得收取佣金之外的其他费用;另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
52号)的规定再次重申了房地产销售中介机构不得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 。
此外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016
233号)中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 在 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因此 , 相关单位收取房款、契税、大修基金等合法费用外的收费均属于违法收费 。 如相关单位已经收取的 , 应当予以退还 。
一般情况下 , 合同经双方签署后成立生效 , 但一方有详实的证据证明自己签署合同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欺诈或重大误解) , 可以主张撤销或变更合同 。 如果消费者在签署购房合同前 , 明确表示只能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房 , 而商品房经营单位的员工如确实存在故意误导或者错误的传达是否银行是否通过按揭贷款审批的信息 , 则可能成立欺诈或重大误解 , 合同应当变更或撤销;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由消费者行使 。 如消费者不能证明构成欺诈或者重大误解 , 则建议与开发商协商退款或变更付款方式 。
此事如何解决 , 事态如何发展?上游新闻将继续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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